人才培养简介

本所历史文献学学科于1979年设立硕士点,1981年首批获得国家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当时全国唯一的历史文献学博士点。现今每年招收历史文献学理论、文献整理研究等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一、课程与教材

本所面向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中国历史文选、中国文献学、版本目录学、训诂学研究、中国经学史、清代学术史研究、《左传》研究、古籍名著精读、先秦诸子研究、老庄学研究、楚文化史、国学与人生、道教与中国传统文化、《论语》今读、中国古代教育史研究等课程。其中《中国历史文选》为本科一年级两学期的专业必修课,是学院本科生培养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在周国林教授主持下,《中国历史文选》入选国家精品课;在李晓明教授主持下,《中国历史文选》入选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

新世纪以来,数字化浪潮全面来临,本所课程教学也积极融入其中。早在2007年,刘韶军教授就承担了教育部科技司项目“大学文科数字博物馆辛亥革命数字历史博物馆”。2020年,陈冬冬为实际负责人的“古籍版本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入选湖北省一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2021年,黄政《晚清学者别集的整理》四讲登陆中华书局数字化平台“籍合学院”的古籍整理网络课程。2023年,全国教育数字化现场推进会议上,陈冬冬“古籍版本鉴别实训室”数字化助学现场观摩课受到教育部领导和学校领导好评。

本所同仁在长期实践中教学相长,撰成多部教材。国家级精品课程相关者有周国林主编《中国历史文选》、李晓明主编《中国历史文选》;国学硕士点建立后,相关教材有李国祥、杨昶主编的《国学知识指要》和刘韶军主编的《国学基础教程》;文化类课程教材则有熊铁基、刘固盛《道教文化十二讲》、许刚《中国孝文化十讲》等;文献学理论方面的教材最为丰富,先后出版了张舜徽《中国文献学》《中国古代史籍举要》《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李国祥主编《古籍整理研究八种》,董恩林主编《中国传统文献学概论》等,此外黄政参编《古典文献学经典导读》(漆永祥主编)并发表教材建设相关论文。

二、人才培养业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张舜徽先生主持所务期间,不仅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研究生,更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献学人才培育做出了显著贡献。1983年,在教育部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规划会议上,他发表了《古籍整理和文科改革》的讲话,强调了古籍整理的方法和门径应包括论著、编述、注释、钞纂四方面。同时受教育部委托,举办历史文献学讲习班,来自全国高校的26名中青年教师在此讲习班系统接受文献学理论和方法的培训,历时半年。

自1979年招收硕士、1982年招收博士以来,本所共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共500余名。在博通笃实的学风浸润和滋养下,在校学生多人获得古委会中国古文献学奖学金,毕业生中更涌现了一批术业精深的杰出学者。其中为山东大学建立古典文献学博士点的冯浩菲教授以《诗经》学闻名,前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现香港教育大学讲座教授朱庆之深于汉语史研究,前哈尔滨师范大学副校长傅道彬教授以传统诗歌与文化研究为擅场,前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主任王余光教授精研图书馆学和阅读史,武汉大学谢贵安教授是实录体史学研究的权威,清华大学赵丽明教授专精女书研究,苏州大学王继如教授以训诂学知名,中国政法大学崔永东教授兼擅古代法律文献和当代法律治理研究。此外湖北大学郭康松教授、中南民族大学赵庆伟教授、中山大学周春健教授、山东大学吴柱教授都在文献学领域卓有建树。

同时,留在本所从事教学科研的周国林、董恩林、刘固盛等教授既是本所培养的优秀学者,更为本所管理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博士培养方案示例

1.培养目标:具有宽广的中国史基础知识,能够掌握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熟悉国内外对于本学科研究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能够熟练运用外国语进行研究,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和较高的科研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当具有创新性,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研究方向:①历史文献学理论。主要是对中国文献学史上的人物、事件、著述及理论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②历史文献整理。对各类历史文献进行全面、规范整理的基础上进行专题深入研究,并对整理研究历史文献的各种方法及其成果进行研究。③经学史研究。主要是对经学史上的重要人物、著述、学派、理论以及经学发展演变进行探索和研究。

3.基准学制、学习年限与总学分:博士生基准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总学分16-18学分(18学时/学分)。

4.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四年基准学制安排。

5.实践环节:实践环节是博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计4学分。主要内容是参加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参加次数8次以上,其中2次必须是校外学术活动,每次都要有2000字以上的学习报告,另外本人至少主讲2次学术报告。实践活动结束后,由导师和导师组进行考核,确定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